第十章财税行政法案例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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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地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王某。每次催要,他们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如今,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了,他们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   公司欠税,地税局扣押王某的私人轿车合法吗?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地税局却扣押了王某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地税局已经拍卖轿车,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他们还能再对公司罚款吗?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 法理分析: 依照《民法通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相同的。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纳税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缴纳税款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甚至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缴纳税款。因此,个人独资公司欠缴了国家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王某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欠税。   关于扣押的轿车超过了欠缴税款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第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第二,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因此,当地税局发现对王某公司没有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时,依法扣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但是,当地税局委托拍卖行对王某的轿车进行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剩余款项在3日内退还。地税局却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迟迟不肯退还剩余款项,显然是违法的。虽然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缴纳罚款的期限,应当在纳税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即使纳税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15日,也只有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超过60天未提请复议,且超过3个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税局尚未对王某公司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不能对王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纳税人还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因此,市地税局在尚未履行告知处罚事项、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迟迟不肯退还拍卖剩余款项是不合法的。王某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违法行政地税局赔了20万 基本案情: 某年4月14日13时,某县中学生欧阳金明等三人合乘一辆摩托车,由县城前往镇岗乡。行至镇岗大桥时,正遇该乡地税所在此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协税员A某持警用“停”牌示意停车,驾车的欧阳金明逃避检查。A某和另一协税员B某各驾一辆摩托车追赶,因担心无证驾驶被罚款,欧阳金明加速向前行驶。当追至安定线22公里600米处时,欧阳金明驾驶的摩托车翻进路沟,欧阳金明、陈某受重伤,另一同学叶某当场死亡。同时到达的协税员B某拒绝了欧阳金明的救助请求,返回了镇岗大桥。由于事故影响重大,县有关部门在事故第三天,织了“4.14”联合调查组对该案进行调查。5月7日受害人家属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赔偿。5月17日,县交警部门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欧阳金明和协税员B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对此案县地税局坚持按交通事故处理,但可适当增加赔偿金额,受害人则坚持必须按《国家赔偿法》处理,同意赔偿金额作适当让步。因双方对本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和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协商未果,8月20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县地税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80720元,赔偿原告欧阳金明医疗费、摩托车维修费等损失9370元,另一人在审理中撤诉。 案例评析: 某县地税局因上路检查税款征收及非法追截的行政行为酿出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和诉讼,为此地税局共赔偿近20万元(含庭外给付的残疾赔偿金), 税务行政执法综合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1日,某县地税局一分局检查人员到某饭店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饭店1月-6月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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