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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险合同解除: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 即问即答 1、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是以谁的名义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2、判断正误:委付只发生在全损索赔的案件中。 3、判断正误:超额保险合同是全部无效的合同。 五、保险条款与险别(102)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保险人的责任等在其提供的保险险种中有具体描述,险种不同保险人的责任也不同,国际上常采用的是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6种条款,前三个为基本险ABC,后三个为特别险。 我国:中国人保—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专门险。 在海上货物保险中是否所投保险别承保的风险越多越好? 六、保险人的责任期间。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般为仓至仓原则。 我国:中国人保-- 一般为仓至仓原则,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到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派、分配的其他储存处所,如未抵达则是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六十天内。(103) 七、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为以下情况。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在金额内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赔偿额=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共同海损分摊部分。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在金额内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赔偿额=分摊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4、施救费用。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在金额内支付;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支付额=费用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八、保险人免责: 免责:航行迟延、交货迟延及行市变化造成的损失、货物本身性质或自然损耗的损失、包装不当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责任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九、诉讼时效:两年。 陆地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陆运险;陆运一切险。责任期间:仓至仓; 案例 案例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判决承运人赔偿?货主的损失如何挽回? 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此属于共同海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1996年 5月 21日,原告三和公司就其所有的 1万吨原糖的运输问题,与被告保险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保险金额为总货值的110%,承保条件为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所承运的货物需分批装运,具体保险金额根据船公司所提供的船舶资料及装载量而定,三和公司将及时提供清单。1996年5月31日,原告三和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轮船公司上海货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连机56”号轮承运450吨原糖。被告保险办事处也签发了编号为NO.GX00B0031960000015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下简称015号保单)。保单载明:运输工具“连机56” 号轮,起运日期1996年5月31日,装运港防城港,目的纽约华人糖厂,保险货物原糖450吨,承保条件为一切险,保险金额 1642 500元,运单号 96044。 1996年6月1日,“连机56”号轮装载原告三和公司的450吨原糖驶离防城港,直至8月10日也未到达目的港。被告以原告原糖或许能找回为由拒赔 并要求先委付? 原告抽纱公司与LINSTEK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原告抽纱公司又与被告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险别一切险(其中包括提货不着险)。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 Wind 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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