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二):托收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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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首先,最大的风险乃是进口方拒付的风险,这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属于前一种原因的有: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属于后一种原因的有:货价突然下跌,进口方感到无利可图,找种种借口拒绝赎单、提货、付款,等等。 其次,也可能由于进口国政府的对外贸易、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而造成某种风险。例如,进口国政府对某些商品禁止或限制进口,或者在批汇方面施加某种限制,等等。 出口方和出口方的银行,重在调查研究,掌握进口方和进口国的第一手资料和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和办法: 1、了解进口方作为贸易伙伴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2、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行市趋势。 3、弄清进口国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弄清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对方要求提供的某些特殊的单据。 4、在结算方式上,出口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要求进口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采用跟单托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有时也可以采用部分按信用证方式(这一方式下文要详细介绍)、部分按托收方式的办法,以便减少托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非采用托收方式时,则应力争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 第四节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 (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 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 出口押汇的特点: 目的是融资;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有追索权 2、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 (二)对进口商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是D/P的变通。 2、凭银行担保提货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 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阅读):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 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本章小结 托收业务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存在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只承担代理责任。 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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