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十四章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西方政治制度史.pptVIP

第十四章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西方政治制度史.ppt

  1. 1、本文档共5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十四章 二战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 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 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 第三节 德国总统、总理和政府 第四节 德国的司法机构 第五节 德国的州和地方政府 第六节 德国的政党 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 一、德意志国家的分裂和统一 1.1945年《波茨坦协定》 2.1948年华盛顿会议《关于德国问题的协定》 3.1990年《关于最后解决德国问题条约》 二、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1.1948年制定,是联邦德国的宪法,两德合并后,对《基本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2.《基本法》的特点 (1)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 (2)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 (3)消减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 (4)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 (5)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 (6)对“欧洲联盟”作出规定 3.《基本法》的意义 (1)体现了法制、民主、分权的原则,总结了德国自身的历史教训,吸取了许多国家宪法的优点,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主宪法。 (2)其确立的政治体制有利于战后德国的迅速恢复和重建。 (3)使德国既有民主,又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中央和州及地方政府职权划分较为明确,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社会福利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 (4)避免了多党政治斗争的混乱,发挥了多党政治相互制约的优点,使德国在战后有了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环境,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在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事务中,中央政权代表国家行政主权,地方政权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在联邦制下,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权限范围不同的中央与中央的关系,它们各自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直接行使于人民,彼此之间不得相互干涉。 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联邦政府;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但各联邦组成成员还有各自宪法和法律,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国家除设立作为联邦国家机构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外,各成员还设各自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联邦国家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实行分权,各自的权力由联邦国家宪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事务中,联邦国家以及联邦政府享有主权和外交权,但各联邦成员享有由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一定的独立性。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的区别 单一制国家宪法通常都不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而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政治需要,可扩可缩。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它是以宪法规定的形式进行的,变更时必须修改宪法。具体分三种:一是只列联邦政府的权限,未列的由成员政府保留,如美国、瑞士;二是仅列成员政府的权限,未列的由联邦政府保留,如加拿大;三是同时列举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的权限以及双方的共同权限,出现争议时由有利于联邦政府的方式解决。如德国、印度。 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 一、联邦议院——最高立法机构 1.联邦议院的选举、任期和对议员的保障 656席; 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 相对多数和比例选举相结合 德国议会办公楼 德国帝国国会大厦 2.职权 (1)组织联邦政府权 (2)立法权和立法程序 (3)对政府的监督权 (4)其他权力 3.组织机构 (1)议长1人、副议长4人、议会秘书15人、议会党团书记 (2)长老委员会(25名议员) (3)24个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 (4)议会党团(强党体制) 议会党团的主要特点 (1)它们是经由选举获胜进入政治体制的,通常每隔几年就要接受一次重新确定其地位的考验。 (2)进入体制后,它们构成议会政治的基本单位,成为政治体制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体制内的规则进行。 (3)它们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使本党的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 二、联邦参议院 ——代表各州利益和要求 1.68席;由各州政府任命;无任期限制 2.职权 (1)立法权 (2)审查权 (3)代表权 (4)参与欧盟事务权 3.组织机构 (1)议长1人、副议长3人 (2)17个专门委员会 (3)两院协调委员会 第三节 德国的总统、总理和政府 一、总统——虚位元首 1.总统的选举 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 2.总统的地位 德意志联邦的国家元首,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

文档评论(0)

178****932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