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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2013-2-58 根据《刑法》第24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 司法考试真题 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及解析:2002-2-2 刑法中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已得逞的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本题中,李某因与王某有仇,当王某之妻到其所在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时,李某企图以在药里混入砒霜的方式,将王某毒死。虽然,李某实施完投毒行为后有悔意,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的结果出现。即当王某谎称药已服完,李某未见王某出现异常时,采取了不告诉王某真相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并由此导致了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最终死亡。因此,李某实现了杀害王某的犯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1自动放弃犯罪;(2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但本题中,虽然李某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图,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本题正确答案为B。 司法考试真题 6.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及解析:2004-2-4 《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选项成立犯罪未遂,甲后来得到的3000元钱不是因诈骗而来的。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B选中乙还有杀死刘某的机会,但是因为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继续开枪,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丁的行为和B项的乙相同,一样构成犯罪中止。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C选项中丙已经将赵某绑走,且提出了勒索,此时绑架罪已经即遂,尽管丙主动将赵某释放,也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只不过会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司法考试真题 7.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及解析:2003-2-2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判断一个行为所处的阶段是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划分的标准是行为是否“着手”,即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了解抢劫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哪些。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还有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任一行为均为实行犯罪。本题中,甲在放弃抢劫时,已经开始实施暴力了,即已经着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甲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其行为所处的阶段为实行阶段。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且是发生在抢劫罪的实行阶段,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D . 司法考试真题 8、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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