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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的目的 1、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2、 正确认定行为的犯罪目的,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某些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其次,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刑法》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后,犯罪目的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内在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所指向的具体目标。 (2)犯罪动机的作用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的作用在于为犯罪定向,确定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3)在同一犯罪中,犯罪目的只有一个,而犯罪动机却可能多种多样,如同样是贪污,其目的只能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其动机则具有多样化,有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有的是为了包养情妇,还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 (4)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个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二、对事实认识错误 三、对法律认识错误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其所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种: 其一是事实认识错误; 其二是法律认识错误。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二、对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事实情况,主观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事实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对客体的幻觉错误和对客体的错觉错误。 (二)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又称手段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的认识与实际发生的功效不相符。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三)对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侵害的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的,应当定为犯罪未遂(即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 3、具体目标的错误。即把一个人当作另一个人而加以侵害。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四)对危害结果的认识错误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主观上认识到的危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实际上该结果并没有发生。 2、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实际上该结果已经发生。 3、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此种危害结果,实际上发生彼种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五)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其主观上认识到的自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实际存在的因果关系不相符合。 1.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并认为由其行为发生了危害结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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