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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一、 不作为 行政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1)积极的方式,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2)消极的方式,表现为具体的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此外,凡是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法律规定的终局决定行为等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的有关事项外,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二、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应当具有可诉性,理由: 1、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未被法律和司法解释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3、如果行政裁决之后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会产生矛盾:一旦法院的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决冲突,对同一纠纷就会现实的存在两个不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三、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合同,由于具有二重性(意思表示一致;行政优先权),致使各国立法采取不同方式。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客观上要适用不同于纯“私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则;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12条11款: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四、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为目的,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事实行为亦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事实行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能通过确认判断来解决,即确认该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而不能通过撤销判决或维持判决解决。 《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实质上意味着明确将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 * * * * * * * * * *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该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是对司法审查权范围的界定。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决等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4、行政法治背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采用三种方式: 1、列举式。 优点是便于操作;缺点是分散、繁杂,在列举不全或有遗漏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概括式。 优点是立法形式简单、全面;缺点则是笼统、不易把握。 3、折中式。 分两种形式:一是肯定概括加否定排除;二是否定排除加肯定概括(或列举概括结合)。 该模式克服了列举式的分散和繁杂,避免了概括式的笼统和不易把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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