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了解反腐倡廉相关法律介绍.pptVIP

第十章了解反腐倡廉相关法律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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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的本质。 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 贿赂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 对贿赂的理解。 (3)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4)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便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4种情形: 第一,已谋取到全部利益; 第二,已谋取到部分利益; 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行为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明示与暗示。 3、其他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6条与第383条的规定,对于受贿罪,应当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分别处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行贿罪(第300页第389条) 1、?概念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构成 首先、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表现为4种情况: (1)主动给予。 (2)被索取而给予,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在国家工作人员许诺、正在或者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主动给予贿赂。 其次、本罪主体是自然人。 最后、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 (第321页第9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罪客观方面 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2)必须挪用了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对于挪用其他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但对于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本罪主体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本罪主观方面 主观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4、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处罚。 注意: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按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潜逃的,定贪污罪。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22页第96条) 1、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2、构成 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解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3、认定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如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而来源的确是合法的,原来的认定必须维持,不能更改。 思考题 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2、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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