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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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 金融的基本概念 金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融通,泛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金融与银行:狭义金融业务=银行业务,广义金融业务银行业务。金融业务主要通过银行业务来实现,如 货币的发行与回笼 存款的吸收与提取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结算业务与贴现交易等 二 金融法的范围(宏观调控、组织行为、业务管理) 金融法:是调整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关系。 狭义金融法指银行组织法和银行业务法,不包括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和期货交易法等 第二节 银行组织法律规定 一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地位: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相对独立的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 是中央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2003。4。28银监会) 是政府的银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 是发行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是银行的银行:只对银行开展业务,不对企业和个人 是国家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 组织机构 行长:总理提名、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和基金会兼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实行行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脑负责制) 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而非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机构,不具独立主体地位,开展活动须由总行授权。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管理。目前在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和西安九省会市设分行(深圳分行),下再设339个中心支行和1766个县市支行;在北京和重庆设管理营业部; 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业务(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贷款) 其他(贷款限额、信贷计划,特别存款帐户等) 业务限制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贷款 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 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的可以向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 商业银行 法律地位: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机构、组织形式从《公司法》,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RMB;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最低1亿元RMB;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最低5000千万RMB。 类型 国有商业银行【五大银行与系统重要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05.6.23香港上市,经股改成国有控股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7.3.20,正式挂牌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1.21,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为我国第六大国有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87)、中国光大(97.1)、华夏(95)、中国民生(96.1)、平安银行(由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商业银行后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1,更名为平安银行;2012.4.26,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其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民营银行:2014年7月批准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2014年9月批准设立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2007年3月批准设立汇丰/东亚/渣打/花旗(中国)有限公司;2007年5月批准设立星展/恒生/瑞穗/永亨(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即是部分中小银行破产的前兆。 2015年3月1日 存款保险制度 ?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 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条例》规定,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为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存款保险范围 ?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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