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装运前检验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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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装运前检验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与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学习目标: 装运前检验协定用户方的义务; 我国对装运前检验的作法;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及其主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措施; 进口许可协定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进口许可管理; 一、装运前检验协定 (一)装运前检验的基本概念 1.Pre-shipment Inspection,是对出口商品进行的核查。主要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进口国政府的强制规定,由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包括汇率、融资条件和关税等进行检验。 目的:在出口货物装船启运前,看其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有逃汇、虚报产品价格、质量、偷漏关税等欺骗行为。 2.种类: 1)强制性检验-发展中国家较多 2)非强制性检验-买卖双方约定 3.第三方检验(参看第七章TBT部分)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的形成 由单纯的商品品质检验、装运、保管等业务发展成一种贸易壁垒; 1.16世纪时产生 2.19世纪后半叶 公证鉴定货物制度出现国际化和垄断化的趋势; 3.20世纪60年代以来 发展中国家对装运前检验的推动 (三)协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用户成员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装运前检验实体:实施检验活动者 2.用户成员方的义务 1)应遵循的原则 2)检验地点 3)依据的标准 4)专利与商业机密保护 5)避免相关利益方的冲突 6)检验应遵循的时间限制 7)检验实体的行为应有充分依据 8)争议的处理 (四)该协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些国家利用故意制定的繁杂的检验手续来限制出口,从而阻碍国际贸易。 (五)我国装运前检验的作法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二、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概念 贸易货物的“经济国籍” 完全生产与实质性加工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2)直接运输规则 3)产地证明 (二)协定的产生 由最惠国待遇问题引发原产地的认定; 但各国对适用优惠待遇的原则上出现意见分歧; 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原产地规则共识(实际上,上述分歧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三)协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最惠国待遇、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数量限制与关税配额、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均适用 优惠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或双边协议及自由贸易区 2.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规定 主要针对货物“实质性改变”认定: 1)海关商品编码目录中的税目改变标准; 例:零部件组装的成品 2)加工工序标准 一般以主要加工工序发生地为准 3)某个百分比标准 4)其它:当地成份标准 案例介绍: 美国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纺织品原产地新规则,对原产地的确定有了重大改变。 按原来的规则,面料的原产地是由织造地决定的,但忽略了面料经染色、印花的所在地。新规则则将此改为,面料的原产地一律为织造地,而不论其在何地进行过染色、印花活其它后整理的加工。 对于制成品(指床上用品、桌布、帐篷、装饰品等),新规则也规定面料的生产地为原产地,而忽略了经染色、印花、整理、设计、剪裁、缝纫等加工环节。 对于成衣,原产地被确定为缝制地或简单加工地;对于完整的成衣,缝制地便为原产地。对于流水线加工,裁剪地则为原产地。 一件产品多边加工,国际化生产已成为很通行的作法,美国的这一新规则确认原产地的标准却与最主要的加工织造无关。 为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对美国的新规则提出抗议。欧盟对此也对美国方面提出抱怨,并于1998年12月25日提出了诉讼,要求美国恢复原先的原产地规则,中国香港也对此向国际纺织品服装监督局提出了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不满,美国迫于压力,提出与对造成不利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通过调整配额的方式给予补偿,特别是对于转口国家或地区。 3.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协定要求,各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 4.原产地审议 申请理由只要正当,一经提出,审议机构将最迟于150天内尽早做出审议评定意见;该评定意见一般3年内有效。 (四)我国当前的原产地标准 在过渡期,将仍然继续使用自己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标准,例如不低于30%的增值百分比、税目后四位税号改变,以及开放式加工工序清单等。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应从四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1.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多道工序、多国加工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3.石油产品按上述1、2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4.机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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