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讲述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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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 第一,当时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两审终审制被认为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讼累。 第二,两审终审制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从而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第三,认为两审终审制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第四,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较少的不足。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的审级制度。 建国后,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经历了三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与四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的两个发展阶段。 五、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以及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功能 1、民事权利补救功能; 2、裁判效力确定功能; 3、法律适用统一功能。 六、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 ) (一)缺陷 1、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2、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二)关于建立三审终审制的探讨 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两审终审制虽有其利,也有其弊。 为了保证法院裁判中适用法律的统一,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进行改革,建立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外国法院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后才告终结。在三审中,第二审为事实审,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既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又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第三审为法律审,只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判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在这种以再审为主体的多级复审制中,消耗的成本比一次以“书面审”为特征的三审程序要大得多。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管辖范围较广,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因此,第三审程序一方面具有纠正误判的机能,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统一法律见解的作用。 (二)完善:可参考下列论文 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4); 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5); 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载《中国法学》,2002(6); 马志相:《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载《法律适用》,2004(12);等等 第五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与类型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陪审制的主要内涵是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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