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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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秦律将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公室告”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属于”非公室告”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则“告者罪”。 秦律对这两类案件是这样划分的,“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秦律的这个规定主要在于禁止以卑告尊,以奴告主,是对奴妾和子女诉权的限制,并非意味着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官吏捕亡和案件的审理。 秦律规定,对于被控告有罪而且赃证俱在的人,应立即予以拘捕,如犯人逃亡,要进行追捕。如官吏不追捕,有意放纵犯人,要令其服逃亡者应服的劳役,直到捕获逃犯为止。 受理案件以后,有关官吏应注重搜集证据,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有关检验,询问证人,以备审理使用。 审理案件时,犯人的口供是主要的定罪依据,为取得口供,刑讯是合法的,但对刑讯有一定的限制,提倡以不刑讯而获得犯人口供,如必须使用刑讯,要将刑讯的事记录在案。 (三)判决的执行和刑徒管理。秦律要求司法官吏对犯罪要依法判决,否则要受到处罚。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判,这叫“乞鞫”。乞鞫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出。 判决一旦成立就要立即执行。刑徒要立即送到服役地点;罚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如犯人无力交纳,应以劳役抵偿。如果由于主管官吏延误,使犯人逃亡或死亡,由主管官吏赔偿。 秦代刑徒相当多,因此,秦律中有许多关于刑徒管理的规定。如关于刑徒口粮的供应标准的规定,关于刑徒劳动管理的规定;关于刑徒囚衣,刑具的规定等等。 三、监察制度 秦朝的监察制度尚不完善,中央负责监察工作的官吏是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秦在地方郡县也设立御史,以监督郡县官吏的行为,同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因而又称作监郡御史。 综上所述,秦王朝建立了空前完备的封建法制,对汉及其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汉承秦制”,汉初基本上全面继承了秦的法律,后来的封建法律是在秦汉法制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秦的立法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于秦统一后推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的速亡,也为后世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一一公元前2O6年)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为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局面。秦朝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秦朝建立以后仍沿用战国时秦国的法律。从湖北云梦出土的法律令文书来看,秦朝把原来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中国,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由皇帝“制作明法,臣下修饬”。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故后人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韩 非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以前,一是统一六国以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战国时期诸侯国之一的秦国,后一个时期则是统一后的秦朝中央政权,因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后的秦王朝仍然有效,因此,可视作秦朝立法的一部分。 战国时期,秦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起自商鞅变法,商鞅在《法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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