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法律渊源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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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不同 位阶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法规﹥市地方法规﹥市规章 (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规章﹥市规章 同一 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 位阶 交叉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 国务院裁决 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法规与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变通规定(自治、单行和经特) 变通区域内适用 4、新法和旧法的冲突与协调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 (2)、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思考题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出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 根据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分析上述法律法规的效力。 1、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婚姻法》优先于《母婴保健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母婴保健法》做出修改。 2、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符合《婚姻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能与行政法规冲突。 4、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其效力应当在《母婴保健法》效力解决后确定。 5、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能与《婚姻法》冲突。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四讲 法律渊源与效力 南开大学 法学院 法学博士 王彬 一、法律渊源的定义 1、立法中心主义的法源概念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主要是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2、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源概念 司法立场的法源概念实际上是法官法源,也就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 二、法律渊源的形态 1、宪法 案例:齐玉苓案 (1)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2)宪法是否可以作用于私法领域,而具有水平效力? (3)宪法可否作为判断下位法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2、制定法 (1)制定法的范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制定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问题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适用,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有利于对私权的保护。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 (2)授权立法的限制 法律保留:第一,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第二,在授权立法中必须表明其制定的授权依据;第三,在授权规定中必须界定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 第四, 必须公布。 国会保留:在涉及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等事项必须由国会立法,禁止授权立法 (3)制定法合法性的审查:立法审查 3、法律解释 (1)解释体制: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 (2)司法解释的立法化 如何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 例证:最高院对“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 (3)如何解决司法解释与其他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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