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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 由于宗法制度和政权统治合二为一,严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妇女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也被剥夺了继承权。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员 周王 大司寇(六卿之一,专理刑狱,听讼断刑, 主持刑事 法令的制订和颁布等各项事宜) 中央 小司寇(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 案件) 士师、 司刑、 司圜、 掌囚、 掌戮 地方 士 (二)诉讼制度 1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西周,刑、民诉讼是分开的。 《吕氏春秋·决狱讼》“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周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两造(诉讼双方当事人) 束矢(一百支箭) 两剂(指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 钧金(青铜三十斤) (2) 告诉与审理 当时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 轻微案件可以用口头方式向地方乡、邑官吏陈诉,重大的案件则须提出书面文状。 刑事诉状称“剂”,民事诉状称“傅别”。 民事和刑事案件都要缴纳诉讼费,民事为“束矢”,刑事为“钧金”。 原告、被告双方,如一方不呈缴证明、诉状和诉讼费即认为是“不直自服”,以败诉处理。 审理是在交付诉讼费之后的三天进行,不论刑事或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在对质之前,双方要“盟诅”,起誓。“盟诅”书于策,一式两份,一份藏于官府。司法官才开始审讯、检验物证、核对双方供词,所以《礼记·月令》上讲,孟秋之月,“命理赡伤、察创、视折”,十天后正式作出判决。 对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诉讼要严格地遵守宗法等级原则,不准儿子告父亲、下级告上级、奴隶告主人、妻子告丈夫等。 (3) “五听” 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强调“听狱两辞”,用察颜观色的方法来帮助确定口供的真实性,即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郑玄注曰: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在审理案件中,审判官从五个方面仔详审查原告、被告的心理活动。这是周代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将心理学用于司法实践的尝试。 (4)证据制度 《尚书·吕刑》“有旨无简不听”,即在能证明其有作案动机,但客观上无真实凭据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动机定案。 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来印证。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西周时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5) “三刺”、“读鞠”、“乞鞠”制度 “刺”是讯问之意,“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周礼·秋官·小司寇》) 这种慎重态度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审判制度上的反映。 西周时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这种判决书被称做“成劾”。 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 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 要求“乞鞠”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据距离远近有不同。“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3 .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 “五过”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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