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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嘱的撤回 四、遗嘱的执行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在该种继承中,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是被继承人意思自由的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 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遗嘱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 遗嘱,是立遗嘱人(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安排,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 遗嘱是一种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遗嘱是一种死因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 遗嘱是一种独立行为 二、遗嘱的形式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五种: 1. 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见证人的资格 依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录音、口头三种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依《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在于确保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遗嘱见证人须有证明能力,并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 1. 法律上的缺格 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 事实上的缺格 (1)不能书写者: (2)无了解遗嘱人口授的能力者 (3)无认识笔记为正确的能力者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成立的遗嘱并不一定有效,其要有效,也应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6. 遗嘱见证人(含代书人)应适格 四、遗嘱的无效 导致遗嘱无效的事由有: 1.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欠缺遗嘱能力的,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遗嘱人立遗嘱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 遗嘱是伪造的。 4. 遗嘱是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 6. 遗嘱未为在继承开始时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 但在这种情形下,遗嘱并非全部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的撤回 一、遗嘱撤回的概念与性质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使其部分或全部不发生效力。遗嘱的撤回包括部分撤回和全部撤回。遗嘱的部分撤回,又称遗嘱的变更。 我国《继承法》第12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撤回的条件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继承份额的效力,因而,遗嘱的撤回也应遵循与设立遗嘱基本相同的法律要求。 1. 撤回遗嘱时,遗嘱人必须仍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 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5. 必须按不同形式遗嘱的设立程序进行。 三、遗嘱撤回的方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撤回的方法主要有: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全部或部分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撤回,但是,前后遗嘱的内容若相抵触时,则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回;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部分撤回。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故意破毁或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的,其遗嘱视为被撤回。 四、遗嘱撤回的撤回 既然法律允许自然人在任何时候可以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那么,势必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倘若遗嘱人订立了一个遗嘱以后,又订立了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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