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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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54年12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部门进行了调整,撤销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国务院人事局,其职责范围缩小了。主要负责办理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家机关干部的调配及统计事项;办理国家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补助事项;办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行政编制事项。同时,六大行政区及其人事部门也撤销。 4.1959年7月,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简机构”的决定,撤消了国务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内务部设立了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办理除编制工作以外国务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此后,有些省、市、县的人事部门并入了当地的民政部门。 5. 1978年3月,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内务部)的同时,设立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这段时间,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也陆续恢复。 6.1980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7.1982年5月,国务院将国家人事局同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干部局(1984年划归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 8.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选拨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协调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职能调整,机构管理等工作。 五、干部人事管理具体制度 (一)任免制度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51年11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对于中央人民委员会、政务院、大行政区和省人民政府人别任免干部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手续等做了明确规定。 1957年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颁布了《国务院人民行政人员的办法》,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之后,国务院还颁布了一些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和手续方面的规定。 (二)录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录用长期无法可依。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 1984年开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发出通知,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乡镇干部实行选用制,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有些地方试行领导干部招聘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招标竞争、择优聘任等,使考任制、聘任制、选任制有了很大发展。 (三)奖惩制度 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奖惩制度。 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确立的奖惩制度延续到1993年。 其中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纪律处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 1978年后,随着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实行重奖。 (四)退休、离休和退职制度 1.退休 1955年地,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干部。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制度,此项规定执行到1966年文革。 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完善了干部退休制度。 2.离休 离休是干部退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中国特有的安置老干部的一种制度。 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的,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 这是老干部离休制度的缘起。 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的离职休养的规定》明确指出,“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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