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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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司法机构的改革 中央刑部改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构;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建立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 1907年,袁世凯在天津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之后又在城乡设立四处乡谳局,实行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公开、司法独立。据载,这些审判机构试办数月便“积牍一空,民间称便”。 袁世凯 (二)改革审判制度 采四级三审制度; 区别刑事民事案件及诉讼程序; 采用“司法独立”原则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辩护、审判合议等近代化的诉讼制度。 (三)改良监狱 设罪犯习艺所;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设典狱司。 京师模范监狱,始于清末1910年,设计人为日人小河滋次郎 附录:钦定宪法大纲 1.内容 君上大权(14条)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2、特色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2)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3)权利、自由的规定非常狭窄,范围极其有限 (4)议院的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即使在形式上,议院也不是最高立法机关,且内政外交,军备财政,也多是由君上独专,明确规定“议院不得干预”或不付议院议决。 3、评价 (1)标志着宪法合法地位的确立,开中国宪政史之先河,从而拉开了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序幕。 (2)标志着法律高于皇权原则的确立。 (3)标志着法定权利和义务概念的产生 (4)并未真正贯彻近代宪政精神(诸如议会主权、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现代政治理念都未贯彻到) (5)基本宗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奠定了近代中国宪政史的基本格调。 小结 清末政局内忧外患,国势江河日下。为挽救危亡,朝廷开始“新政”,但由于积重难返,又因为朝廷仍想维持原来专制统治,所以未及深入,国祚已覆。 但是法律改革,仍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关键在于它使得法制改变了传统的框架,进入了现代法制序列,尽管尚属幼稚,但是从此以后,法制近代化成为了不可逆的趋势。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五编 中华法系的解体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清末~现在) 第十二章 清末法制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背景 一、鸦片战后的社会与法制观念的变化 1、社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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