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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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必明,令必行。 “为法,必使明白易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宣传,使民知晓,做法律规定允许做的事,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商鞅“徙木立信?”。 秦太子驷案 商鞅变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墓敢议令。于是以鞅为大良造。” (《史记·商君列传》) 执行法律要用“严刑”、“重刑”来加以保证。 行刑重轻(轻罪重罚) 行刑重轻,轻罪重罚,刑去事成,国家则强;重重而轻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去事生,国家则弱,中央集权制就不可能巩固。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 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行刑重轻”又以族诛连坐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重刑思想。 刑用于将过 对已犯罪的人处以重刑,不足以止奸,要扩大刑罚适用的对象,认为“刑用于将过”才能止奸。 就是说,定罪判刑只要有犯意表示即可,不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这是西周时期“原心论罪”的发展,为惩治思想犯罪制造 了理论根据。 不赦不宥 这是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否定。商鞅知道“法之不行”,阻力在“自上犯之”。 奖励告奸 奖励告奸与什伍连坐是紧密联系的。商鞅明令:“民为什伍”,编制户口,实行连坐制度。 实行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五人共盗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径告之,问甲当购几何?人购二两。” 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盗,均应判处刑城旦;现甲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地方司法机关 请示甲应奖赏多少?中央司法机关批复:每捕 获—人奖赏黄铜二两。 (三)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变化 国王之下设专职司法官,帮助国王执行审判权,如秦国设廷尉,楚国设廷理。 地方由行政长官、县令、县丞兼理司法,执掌狱讼。 这种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的制度,自战国创立,一直待续到清末。 审判制度的变化,是各诸侯国君主、廷尉、廷理控制司法审判。 一般案件由地方行政长官审判,各国实行二级二审,司法管辖依地方行政辖区决定,如秦国的司法管辖,就是按县划分的。 诉讼程序,分告诉与告奸。 告诉,即由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发现盗、贼、奸,上告立案,提起诉讼。 告奸,人人有责,告奸者奖,不告奸者罚,秦国不告奸者同奸论罪。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商鞅明确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强调适用法律“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王制者,罪死不赦”。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3.主张“重刑轻罪”,反对“礼义教化”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主张轻罪重罚,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又一立法原则。 商鞅“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韩非“威势之可以禁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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