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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超过60岁,能否要求工伤鉴定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未成年工能否享受工伤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小王是电力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下乡检查线路时,遇到同学小张,因为小张想让小王早点干完工作一起去找同学玩,便主动帮忙。不料,小张竟从电线杆上掉了下来,造成了大腿骨折。小王想:朋友是因帮公司工作受的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公司负担。小张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关键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不能 如果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伤的,可以定为视同工伤 金某是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2007年7月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周岁的金某参加毕业前的实习,实习单位是广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广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参加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7月16日早晨,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基本丧失右手功能的金某正值豆蔻年华,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将信息工程学校和广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韦某于深夜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前往单位上夜班途中,将骑自行车的郑某撞伤,韦某随即驾驶摩托车沿原上班必经之路方向疾驰,几分钟后在离现场200米处与电线杆碰撞,导致死亡。后来,韦某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韦某属于因工死亡。 分析:第一次属于机动车事故,第二次属于肇事逃逸 结论:不属于工伤 1 张某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他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不能。到朋友家吃饭意味着办私事 向某是某企业职工,家与单位相距10公里,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一天,向某的同事打电话要向某捎带他上班。第二天,向某绕道与同事一起上班。快到单位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汽车相撞,导致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向某与企业就是否工伤的事情发生争议。 可以认定工伤,向某绕道捎带同事是为了去工作 2 3 李某乘坐公交车辆去单位上班途中在车上跌倒受伤,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因路滑和驾驶不慎自行摔倒受伤。王某认为责任完全在自己,故未向交警报警,不能提供 《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其为工伤。 不能认定 注意: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 如果王某骑电动车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1 2 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结论: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键点: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工作原因 今年3月10日,莲都区太平乡黄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丽水一饭店做洗涮工人,双方讲好月薪450元。可谁也没想到,次日下午,黄某因地滑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黄某属因工负伤。但饭店认为黄某不是因工负伤,因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仅仅是简单的劳务关系。于是,该饭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认定工伤,因为当事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楚的 1998年8月27日,被告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同年9月2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某住院期间的已由罗某全部承担。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结论: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原告刘某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付部分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工程公司对上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工程公司在与被告罗某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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