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判决的效力与既判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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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一般第三人的扩张。诉讼通常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纠纷。至于当事人与其他第三者的关系,则当发生诉讼时另外解决。但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监护权的诉讼、抚养子女的诉讼、认领子女的诉讼等)和团体关系的诉讼(代表人诉讼),如果个别地相对地解决,就会招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一个诉讼中作出波及第三人的统一的确定判决。正因如此,法律亦例外承认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到第三者。 3、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称既判力物的界限。也即既判力所基于的判决中的判断事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既判力制度和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既判力既然是对后诉的拘束,而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就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因此,就存在着对那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也就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包括: (1)判决主文中的判断。通常认为,既判力的发生,原则上以载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事项为限(抵消抗辩除外)。而判断的范围,则以当事人以诉或反诉的请求为限。换句话说,既判力只以法院判断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范围为限。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裁判没有既判力。 判决书中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只有判决的重要部分,即判决结论,才是判决的主文,我们所称的既判力,通常是指这一主文所发生的既判力。 (2)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与争点效力。 由于前诉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没有既判力,当事人可以就该判断事项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就可能发生后诉法院在诉讼判决的结果与前诉判决理由相矛盾的情况。因为这种矛盾系既判力制度所致,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既判力范围扩张的思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其实质就是突破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仅限于诉讼标的的原则,该方法虽然能够解决前诉判决与后诉判决的矛盾,使纠纷能够一次性解决,但既判力扩张最大的问题是,将当事人没有纳入诉讼标的加以裁判的事项也纳入既判力的拘束。为了使争议一次性得到解决,防止前诉与后诉的矛盾,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提出了另一种思路。这种思路不是考虑既判力的扩张,而是在既判力之外提出争点效。 所谓争点效,是指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它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点作出的判断所产生的通用力。依据这种争点效的作用,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做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 争点效与既判力相比存在着以下三个差异点:第一,既判力是基于判决主文而产生,而争点效是基于判决理由中的判断而产生。第二,既判力是“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以何种形式进行争执”都普遍产生的制度性效力,故而即便是缺席判决也产生既判力,而争点效只有在“当事人对此进行认真严格的争议,并由法院做出实质性判断”的情形才得以产生,换言之,相对于既判力而言,争点效的产生被限制以更多的条件。第三,既判力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而争点效必须经当事人援用(主张)才能被使用。 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上,有两种互相对立的学说,即同一说与区别说。我们既不赞成同一说,也不赞成区别说。我们认为,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之间既不存在包容关系,也不存在绝对的排斥关系,两者应当是相互交叉的两种制度。 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既判力的作用。一方面,既判力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另一方面既判力禁止法院再次受理同一诉讼事由的案件。前一方面的作用即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具有的含义。因此,既不能用一事不再理来概括既判力原则的全部内容,也不能将一事不再理视为既判力以外的一种独立制度。从历史沿革上讲,既判力是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内容更为丰富的审判原则。所以,严格地讲,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是不同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判决已经被确定,不管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被消灭,再诉通常因不合法而不被采纳。它在客观上的效果是仅针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的,片面地强调了法院的职权。既判力则是对同一事项不允许作出不同的判断,其客观效果不仅针对诉讼当事人,同时约束法院的行为。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五讲 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一、判决的效力 我国以往的判决效力学说通常将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概括为三性:民事判决排他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所谓“排他性”,是指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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