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质量来源于细节 --执法办案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探讨 主讲人:陈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3、实施简易程序可否一人执法? 三企业拒绝监督抽查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五条规定,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四使用电子类执法装备注意问题 一忌时间设置混乱。取证之前,要注意把数码相机和摄像机上的时间正确设置为与调查取证工作同步的时间。 二忌电脑数据转移。注意正确锁定电脑里的数据。一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调查取证现场把相关数据打印成纸质文件,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二在现场用移动硬盘或者优盘对涉案电脑中的数据进行复制。三在用档案袋密封已经复制好相关数据的移动硬盘或者优盘,并由当事人在档案袋封条上确认并签字盖章。最后,对电脑主机采取封存等措施,以确保原始证据的万无一失。 三忌程序错误。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对涉案当事人的非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和摄像,以取得必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就必须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只有在得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后,并且有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共同参与取证的情况下,工商机关才能实施拍照和摄像取证,而绝不能在程序上出现错误。 四忌因为不谨慎而犯常识性错误。比如,及时充电。在某些特殊调查取证场合,尽可能隐蔽。 四、关于定性 一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使用是否侵权? 属商标侵权行为。其依据: ⑴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规定:将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用作营业招牌,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⑵《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 或者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未经服务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营业招牌(不论与服务场所是否在同一处)均构成侵权行为。 二 傍名牌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目前知名品牌被“傍依”、“克隆”的现状。 如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 初步掌握的情况,“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市场包括许多大型商场内销售的名牌货品都是正宗品牌货的“兄弟姐妹”,特别是一些境外名牌,如老人头、梦特娇、华伦天奴、鳄鱼等品牌的“兄弟姐妹”特别多。“老人头”像的皱纹两道还是三道,鳄鱼的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版等各个品牌的细枝末节,都决定了商品本身价格的巨大差异,有些看似同一品牌的商品,其制造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同。 实践中,涉及到的商标诉讼案件常见类型有两种,一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即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通常称之为“纯假冒”;二是非典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即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通常称之为“傍名牌”,这主要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或称为假性冲突)的问题。对于前者,侵权认定及具体法律适用均有明确的依据,如《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对第二种类型,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确又十分普遍,其态势远严重于第一种类型。 当前,查处傍名牌案件的最大难题是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工商部门查处傍名牌的主要法律。但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两个条款时,由于从法律条款本身理解引人误解和虚假必须是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因此,很多傍名牌案件由于只能被认定具备引人误解的要件不能同时满足虚假要件而撤案。 我认为,应当将傍名牌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本意及其所蕴含的逻辑,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如认定上述傍名牌行为系商标侵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