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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散事由(原因) 解散事由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又城自愿解散,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的强行命令而发生的公司解散。 1.任意解散事由 任意解散事由,多由公司章程作详尽的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或公司存续期间届满。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合并或分立。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 2、强制解散的事由 强制解散的事由,多由法律规定: (1)行政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破产解散 (3)司法解散(判决解散、命令解散) 当公司出现僵局,由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181条和183条 命令解散是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其职权直接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理由解散公司。
日本有规定,中国没有 (2)判决解散条件(打破公司的僵局)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解散的效力 1.进入清算程序; 2.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停止公司营业活动 3公司机关的能力受到限制,清算组开始主持工作 二、公司的清算 (一)概念: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先散后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时(除合并与分立),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终止时的财产和应了结的事务,选派清算人进行处理分配的法律行为 。 (二)公司的清算的种类 清 算 破 产 清 算 解 散 清 算 法 定 清 算 任 意 清 算 普 通 清 算 特 别 清 算 概念解释 1.破产清算:依破产法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2.解散清算:依公司法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3.法定清算: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4.任意清算是指可以按照章程或全体股东的意见进行的清算。 5.普通清算是公司自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仅实行一般监督 6.特别清算是依法院的命令开始并在法院严格监督下所进行的清算。 (三)清算组 是指在公司宣告解散后,依法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成立的,在清算范围和期间内取代董事会,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清算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内执行清算事务的临时组织。董事、经理随清算组织成立而解除。 地位:清算期间中的公司的代表和执行机构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算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超过十五日 ) 2、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的程序 1.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公司财产的清偿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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