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务员监控惩戒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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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行政处分。处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等。其对违法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包括: 第一,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应当责令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的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机关应当宣布录用无效,并撤销已被录用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已被录用的人员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 第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2)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务员退职后的从业限制及违规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公务员退职后的从业限制 退职方式:辞去公职、退休 从业限制: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违规责任 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 “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具体的人事处理”对其他公务员不产生影响。 “具体的人事处理”范围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录用、考核、职务的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等。 “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一般说来即为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主体资格不合法,机关超越权限,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有时“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与“违法的具体人事处理”并不完全等同(有些违法的人事处理,在形式上或者主体上有瑕疵,但经过补正后其效力不受影响,作出决定的机关无须撤销该决定,而只需承担补正的责任)。 “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则是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并且应当是予以撤销的决定。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来认定。 2、机关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责任主体:作出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 责任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赔偿经济损失,主要是针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予以赔偿。但该法对公务员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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