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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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 古罗马废墟 罗马帝国地图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正义女神像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1、 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 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5、《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 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2)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6、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 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 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 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7、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 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 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 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 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五大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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