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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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顺序: 1、按顺序追索、不按顺序追索皆可。 持票人可以按顺序向自己的前手追索、也可以向任何一个背书人或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可以对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追索,也可同时对数个或全体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通常是直接向出票人追索。 涂销 定义: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票据上自我签名或自己记载的项目予以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去除,不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添 类型:法定涂销;任意涂销 更改 定义:有权限人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变更、订正的行为。不但包括涂销原记载内容,还包括增加新的内容。 类型: (1)丧失票据效力的更改 (2)保持票据效力的更改 伪造 定义 假借他人名义而出票的行为。 影响 1、对真实签名人:无法免除票据责任 2、对持票人:取决于被伪造人对伪造一事有无重大过失。 3、对被伪造人:无重大过失时,可以不承担责任。 4、伪造人:属于欺诈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变造 定义:无票据记载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影响: 1、签名人:变造前签名,责任照旧;变造后签名,按变造后文义承担责任。 2、变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60万美圆,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圆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双方合作很满意。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方对A方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才取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圆的汇票,请XX银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圆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在全部交货后,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圆货款。 A公司以为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票据就可以得到货物再国内市场销售,利用这一年的时间,还可以将货款再投资,这是一笔无本生意,于是欣然接受了B方的建议,给B方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圆的汇票。始料不及的是,B方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圆。从此却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方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便无影无综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XX银行付款。尽管B方没有交货,XX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最后,由于本案金额巨大,报请上级批准,由XX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圆而结案。 案例分析 这张远期票据:A方为出票人,B方为收款人,而XX银行则为付款人。 A方与B方之间的胶合板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使A方愿意向B方开立这张汇票。 而A方曾经向XX银行提供了资金,他们之间的资金关系使得XX银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 美国银行与B方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了付了600万美圆的对价而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票据的最大特点是,票据的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虽然B方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存XX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圆。 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各国票据法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如果B方到XX银行要求付款,XX银行可以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拒绝付款。这就是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辩理由。 案例: 1999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第密谋后,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的96万元支付给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后,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具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如何行使? 如果 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陈某用已作废的票据格式(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 承兑汇票,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假定其他情节相同)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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