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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规定, DSB的决策应依协商一致原则作出。保留了传统的“积极协商一致”还引入“反向协商一致”,对于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授权报复等,只要出席会议的DSB全体成员方代表一致反对,决定即予通过。 是由WTO成员代表组成。 1、专家组: 按申诉方的请求由争端解决机构组建,专家组按有关协定、协议的规定,调查、审查争端事件,并在形成建议或提供争端解决方法方面,提交审查结果,交争端解决机构批准。 专家可由资深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担任,WTO成员可以定期提名本国专家,存秘书处备用。 2、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常设的接受上诉的机构。由7人组成,由公认的法律、贸易专家担任,不依附任何政府。上诉机构可以支持、修改、否决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磋商、斡旋、调停、调解及仲裁。 一、磋商: 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的强制性的阶段。投诉方有义务先寻求磋商解决。被请求方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30天内开始协商,否则请求协商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自收到协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或但是人各方一致认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可以要求设立专家小组。对于上述期限,当事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磋商应善意为之,并应秘密进行,且不具有侵害其他成员方的权利,如其他成员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他有实质性的贸易利益关系,也可申请参与磋商。 二、斡旋、调解、调停: 如果在收到协商请求后60天内进入了斡旋、调解、调停程序,投诉方须留出60天的期限,之后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三、专家小组程序: 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统一,可为5人。专家组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根据有关协议审理案件,提出调查结果。专家组报告一般应在6个月内提交,并散发给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 在紧急案件中,专家组应在3个月内提交报告;如专家组认为不能按时提交报告,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延迟的原因和估计提交报告的时间,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发最迟不超过9个月。 在散发20天后 的6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研究通过,除非当事人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 四、上诉审查程序: DSB设立一个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其中3人可组成负责具体案件的上诉审理小组。其成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只有当事双方有权就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与争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只能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 上诉机构在接到当事方不服专家组裁决上诉后,应对专家组报告进行复议。复议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最迟不超过90天内完成复议,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复议报告。 上诉机构可以支持、修改、否决专家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在向WTO成员方公布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并且当事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该报告。 五、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就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在通过报告后30天内,当事方必须通知其执行该建议或裁决的意向,若立即遵守建议或裁决不可行,应有一定合理的执行期限。 1、当事方提议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的时间; 2、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报告后的45天内,当事方达成协议的时间; 3、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报告的90天内,以仲裁的方式决定的时间,当事方最迟不能超过通过报告后15个月开始执行裁决。 六、补偿和中止减让(救济方法): 一方经合理时间后仍没有执行裁决的,他方可以寻求的救济方法。 1、补偿: 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内,当事方不能实施该裁决,则双方应进行谈判,以求能达成补偿协议,若在20天内不能达成,则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减让义务。 2、中止减让: 如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该合理期限过了后30天内,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减让义务。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争端解决组织健全: 2、争端解决程序准自动化: 3、争端解决时间表的设定: 4、执行程序的强化。 第五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中心的组织机构 中心的组织机构主要由行政理事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秘书处(Secretariat)、调解人小组(Panel of Conciliators)和仲裁人小组(Panel of Arbitrators)构成(见《华盛顿公约》第3条)。 国际中心的职能: 1、在针箍但当事方未采用其他调解或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此类规则; 2、备有调解员名册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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