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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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 , 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2、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 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5: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无法律依据。 因为依据我国有关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两工厂并没有违法超标排污,属于合法排污,所以不能收到行政处罚。 (2)两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第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如果该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也该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第二,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6: 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案例7: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源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3分)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2分)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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