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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 诉讼内障碍 诉讼外障碍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中止审理 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不同:   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   2、理由不同。   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15 条2-6 条 审理期限 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种类 : ①有罪判决 ②变更罪名: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能判决; ③宣告无罪 ④证据不足,被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 ⑤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⑥终止审理 (1)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 (2)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被告人死亡的。 2008-25.朱某涉嫌盗窃罪,法庭审理查明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5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退回检察院,建议决定不起诉   B.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   C.判决宣告朱某不负刑事责任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C 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且以决定形式作出。) 事由 审限处理方式 回避 计入 补充侦查 重新计算(不得超过1 个月) 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证人、重新鉴定、勘验 不计入(不得超过1 个月) 更换辩护人 不计入(10 天)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 不计入 第二节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4、属于该法院管辖; 5、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告诉的; 6、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受理程序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其他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已过追诉时效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自诉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告诉的; (7)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①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签收时生效; ②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反诉的条件: ①对象:本案的自诉人 ②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为自诉案件的前两类 ④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注意:反诉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③都可自行和解、撤回自诉; 撤诉的审查标准 (确属自愿) 一旦裁定准予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必须立即予以解除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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