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_建设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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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建设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设业的活动。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制定颁布,或建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4.1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1.4 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Copyright 2004 @ Made By Doctor H.D.YAN 技术法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它是建设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设管理监测的依据。包括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设技术规程都属建设法规,应当遵守与实施的。 1.建设法规体系的定义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1.4.2 建设法规体系 2.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组成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宝塔形结构: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 梯形结构: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体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而由“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5部法律组成体系的顶层,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根据具体问题和各地不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人大还可制定颁行相应的建设规章,从而形成完整的的建设法规体系。 Copyright 2004 @ Made By Doctor H.D.Y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型组成形式。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 组成形式 我国建设法规的构成,习惯上划分为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三种。 1. 建设行政法律 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1.4.3 建设法规的构成 (1)指令性。建设行政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达指令,另一方只能服从并予以执行。 (2)非对等性。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建设主管机构或间接管理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3)强制性。建设行政法律规范多以禁止、命令形式表现出来,没有选择、考虑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4)灵活性。建设行政法律一般政策性强,立法程序简便,表现形式多样。可根据建设业的形势变化,随时制定、修改和制止。 特征 2. 建设民事法律 建设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1)平等性。受建设民事法律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隶属性。 (2)有偿性。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对等,一方面取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任意性。即有些建设民事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自由。 (4)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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