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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教材的定义: 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约(抄写)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2.过失 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1) 普通过失。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造成过失。 (2) 重大过失 。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而造成的过失。 3.欺诈及推定欺诈 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二)、相关法规中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1)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CPA违反本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CPA证书; 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事务所、CPA违反本法第二十、二十一条,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司法解释》的特点 在以下方面作出较新的规定:(1)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4)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5)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6)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7)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的顺位;(8)、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9)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0)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1、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 (三)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6) (六)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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