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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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法源)的含义: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渊源含义: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3.组成 (1)宪法 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通过时间: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时间:1982年12月4日 具体规定 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各民族一律平等) 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性质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教育义务;工作权限;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2)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的宪法” 或“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八大 1995.3.18通过 1995.9.1施行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单行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组成(7部):《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育行政法规 含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含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 注意: 前提:不能与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只在本地区有效 思考: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本科、研究生的培养年限,那么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不同的培养年限吗?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含义: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 含义: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 含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我国数量最大的教育法表现形式。 二、教育法的层次与效力 五个层次(课本P64)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抵触将导致无效。 特别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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