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用证new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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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兑行与开证行、受益人: ①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不分先后次序 ②保兑行与开证行间是经纪合同关系 Case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分析]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7、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 ①基础交易的欺诈行为作为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 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或银行主动拒付受益人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1条 (1)惯例的适用范围是一切跟单信用证,在一定范围内也适用备用信用证;(2)信用证上应注明:本证系根据“UCP 500”而开立的;(3)信用证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惯例 第2条讲的是信用证的定义 第3条的精神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买卖合约 第4条又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货运单据不管货物。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以上第3、第4两条的界定, 货物为2吨木耳 ---信用证上“2吨黄花”,---受益人 ,照常发运木耳,然后把载明“2吨木耳”的货运单据交到银行要银行付款,银行将不予付款, 进出口双方的买卖还是2吨木耳,---信用证上的商品品名也是2吨木耳,----出口方交来的货运单据上也是2吨木耳,即是说,买卖合约、信用证及货运单据上都没有错, 但出口方却把货物错发成了2吨黄花,根本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此时,按第4条的阐述,进口方就不应找银行论理,他应当找出口方交涉,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上,银行是只管货运单据正确与否,而不问具体货物是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物。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5条讲的是对信用证的行文措辞,切忌冗长罗嗦,要求做到:简明、扼要、完整 第6条讲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信用证,即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凡信用证必分属两类中的一类,二者必居其一。而“UCP 500”却反其道而行之,就是说,凡信用证上既无此词又无那词时,应视该证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第7条讲通知行的责任。 其责任是通过核对签字式样或密押,确定国外来证的真实性后,把该证转给本国的受益人。 第8条实际上是对“可撤销信用证”下一定义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9条讲不可撤销信用证。本条提到了具有四种用途的信用证: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付款的信用证、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和对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议付的信用证 本条2款就信用证的保兑这一行为及保兑行的概念做了精确的表述 第10条重申以上四种不同用途的信用证。简言之,开证行必须在证上指定一家在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或所在地的银行,并授权该行对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当然,那家被指定的银行如无意充当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者也可以不充当 第11条规定了“电开证”时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12条重申有关开证、改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否则,通知行不予负责 。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13条阐明审单标准,基本点是要求达到“单证一致”,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货运单据要与信用证相一致;单据之间彼此也要相一致,单单不一致就算单证不一致。本条2款对银行审单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接到货运单据之翌日计算,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完单据,确定接单拒或是拒绝接单。 第14条规定了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和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的处理办法和操作事宜。 第15条~第18条涉及银行的免责条款,诸如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天灾人祸造成银行暂停营业等无法预料的事故时,银行概不能负责。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20条~第22条关于货运单据的规定。在原则上阐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出单单位和出单人,条文规定不宜采用并冠以诸如“第一流”、“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官方的”这样一些修饰语; 第二,单据原来规定非正本不可,现在则有所放宽:影印的、电脑处理的、甚至复写的也可算做正本了,等等。其中第22条涉及货运单据出单日。对于那些出单日在前的,银行也接受,但必须在信用证中和“UCP 500”中规定的有关期限内交单才行。 信用证的审查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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