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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有形货物所有权的跨国交易,属国际贸易范畴,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最初形态,至今仍构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部分。相应地,国际货物买卖法构成国际商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渊源形式多样、性质不一、适用复杂,是国际商法学习的难点和重点。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形式,这些法律究竟应当如何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是本章需要阐述的内容,也是进一步学习和深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础。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概述 问题导引 假设: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 同,因卖方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了发生争议。 请问: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呢,还是美国的统 一商法典,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体系架构 ╱ 内国的国内法(如我国《合同法》 国内法 ╲ 外国的国内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 国际法 ╱国际条约(如《CISG》) ╲ 国际惯例(如《Incoterms》)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二)、普通法系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三)、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最具有影响力和普遍意义的是1980年联合国制定、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四、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成文的是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如果选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区别 五、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一)可能适用的实体规范 (二)可能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适用法律的顺序 1999年12月,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服装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B公司口头通知A公司,要求对原订规格加以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根据B的此项口头通知,修改了原规格,并依此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照收无误,并付清这几批的货款。但是,当A交付第6批货物时,B以口头修改原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收货,要求A仍按原合同规格交货。已知日本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果该案由中国的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概述 (一)学习合同法律规范的意义 (二)合同的含义概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CISG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 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80公约》 3.《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5、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三、国际货物买合同的成立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要约(offer):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承诺(acceptance):外贸实践中,常常被称为接受 要约人(offeror):发出要约的人; 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Article 14 (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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