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贸易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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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1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2节?? 其他运输法 第1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二、有关提单的立法 三、提单 四、租船合同 一、国际海运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1、定义: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 提单: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 概念 “承运人”: 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 《海商法》: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承运人vs.实际承运人《汉堡规则》第10条 1.承运人对全程负责。 2. 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3.承运人承担非公约义务,或放弃公约权利的,只有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才约束实际承运人。 4.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负连带责任 (3)“托运人” ①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②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该定义导致问题[见案例]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案例 原告(卖)与香港K公司(买)订立FOB上海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T/T;K公司指定被告为承运人,货物由原告交被告指定仓库.被告在香港签发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提单(装运港为上海);虽曾书面询问原告是否可以将提单放行给原告,被告仍不顾原告要求将提单交给原告的书面指示,将提单直接交给K公司,后者则拒付部份货款.原告以被告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海事法院。 判决:K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运费,故被告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后交于K公司并无不当.在已有证据证明K公司为托运人的情况下,原告的交货行为不能认定为托运人.原告仅凭被告询问是否放单的函,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关系理由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教训: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 本案中,合同应该如何订立更有利于卖方? 适用Incoterms中的FOB,应该在运输条款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但提单应该以卖方抬头,凭卖方指示。 第2节 有关提单的立法 一、有关的国际公约 二、提单的主要内容 三、提单的作用 四、提单的种类 五、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 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一、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924,《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1968,《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Hamburg Rules,汉堡公约 即问即答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 A、海牙规则 B、海牙/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都没有参加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 答案:不适用 1.答案:D 2.答案:不适用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及有关法律 eg金康(Gencon)航次租船合同、波而的摩(Baltime)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不是法律,最多称为惯例。 (三)国内法:中国《海商法》、美国《哈特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提单的主要内容 book PP.74 三、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收货的收据 3.发货的依据 4.货物所有权凭证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含义: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中的权利义务;但非合同本身。 若有足够的证据,以能证实的内容为准。提单是初步证据。 (2)理由:运输合同在托运人填booking note后,承运人写上船名时成立。提单是后来才开出。 (3)提单转让后,提单是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对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例外: (1)有不良批注:eg:包装表面有破损 (2)有不知条款:eg:提单上有“said to contain”、“unknown”等,只有在客观上不能检查货物时才可写不知条款,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运往中国。船长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930袋重量短少。收货人起诉,认为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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