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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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1、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北北关系、南南关系。 2、南北矛盾是世界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广度、深度、难度)。 3、南北矛盾的实质:旧秩序、新秩序 4、南北合作的依据: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 5、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 6、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七十七国集团” (1)南南合作的依据 政治基础:相似的历史遭遇,国际地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共同的要求。 经济基础:各国独立以来的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 内在实质: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是对旧规则的联合反抗。 实践效应: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2)发展中国家达成的共识 第一,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要靠经济实力。应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放在首位。 第二,历史教训表明,经济上过分依赖发达国家,对自己民族经济发展不利。应该联合自强,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 第三,弱弱联合,提高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开拓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 第四,这种弱者互助互济,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体现。 (3)南南合作的初步实践:七十七国集团 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南南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普破旧立新的重要手段。 1964年3月—6月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结束前夕,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产生了“七十七国集团”; (4)南北矛盾和南南自强的历史轨迹: “6C轨迹” 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商)---Contradiction new(新的矛盾)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一、有约必守原则来源 1、来源于一条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原义是民事关系或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后被援引入国际法,称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举世所公认” 。 3、1974年12月联大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有约必守原则基本内容 1、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指当事国一旦参加订立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否则就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2、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擅自改变。 三、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1)在适用“违法合同自始无效”时,由于各国判断合同合法与否的标准不同,可依据国际私法规范——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解决。发展中国家应以东道国法作为标准;发达国以东道国法制不健全为借口,力排东道国法的适用,应用所谓“国际法标准”或“文明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1974年《宣言》、《纲领》、《宪章》:在一般情况下,选定东道国法作为准据和标准。 (2)就条约而言,条约必须合法,有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举了:错误、欺诈、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等。 (3)约与法的关系:两者不属同以层次,“法”(合法性)高于“约”。合法的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违“法“的“约”无效。 2、合同或条约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1)原是民商法上的一概念:在合同依法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若仍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允许当事人对原合同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法理分析:当事人在立约是以某基本情势或基本事态的继续存在为前提的,应推定在一切合同中都暗含着一项默示条款,即“情势不变”条款,一旦情势或事态发生根本变化,当事人就有权根据这一默示条款,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原合同。 (3)国际法学者把其引进国际法领域,国际条约也适用同一法理: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 (4)如何判断立约的基本情势或基本事态已发生根本变化? (5)1965年5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出了初步结论,1986年3月《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规定。 (6)同时符合七个条件 ①情势变迁的时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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