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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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评析: 该案是合同主体资格变更。要点如下: (1)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甲厂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均由丙公司继受。 (2)《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3)法院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是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判决行为,因此应附有明确履行期限,以便于操作。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 * * * * * * * * * * * * * * * 1.2.2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3. 计划性或协同性: 国家制定的建设项目计划是指令性的,是各级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基础。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地区的计划,下达给下属单位,各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计划。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购货等合同,所有参加建设的单位需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国家对一个建设项目从资金落实到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进行严格管理。 4. 制约性: 建设法规调整是以建设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决定的,并受其制约。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包括建设法律关系在内的所有法律关系均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即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要素中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建设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具体如:中国建设银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等。由于建设活动参与者众多,因此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众多,这正是建设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1. 主体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一般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种表现形式。比如建设资金、为工程建设取得的贷款等就是财客体;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就是物客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就是行为客体;建筑设计方案、装潢设计、专利等就是非物质财富客体。 2. 客体 1.2.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设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建设权利是指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建设义务是指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内容 1.2.4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建设法律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发生改变,必然导致其内容发生变化,此时 建设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权利义务及内容的变更。 (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 了约束力。包括: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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