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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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4.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罪推定原则 基本含义: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 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四)公正审判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原则: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 2.中立原则: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 3.对等原则: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观点给予同等的重视和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都考虑在内。 4.理性原则: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 5.及时原则:刑事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 6.终结原则:刑事程序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 二是法院的内部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 三是法官的身份独立,即法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 五为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即对法官的行为加以限制,以使其免受不正当影响,如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担任职务,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或一时情绪来定案,也不能根据其他因素,如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来定案。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问题作出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 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此项原则的含义是: 1.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1.对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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