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的现状与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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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浅析基层工商所执法现状及对策 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国家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正式启动,新时期工商部门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积极应对挑战、抢占先机、主动转型、敢于担当,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先导作用。在这个职能转型的过程中,处于最基层的工商所能否完华丽转身,是关系到工商部门存在价值、执法权威的关键所在。笔者就基层工商所的执法现状及对策进行一定的探究。 一、执法现状分析 (一)外部环境 一是监管对象法律意识淡薄。“两费”停征后,部分经营者觉得工商部门已经没有约束自己的经济手段,在面对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态度好的,就阳奉阴违,态度差的,索性“抬扛”。特别在乡镇基层工商所,一方面农村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各种违法行为相对较多,对抗检查的心理较强,过激行为也较多,查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举报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吃了那么点亏,何必去较真”的思想,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基层工商所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甚至立案调查时,唯有好言相劝,何谈执法严肃性。 二是缺少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的观念。具体表现:1.与前置部门缺乏有效的协作。许可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不主动通知工商部门。反过来,即使工商部门对主体当事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仅仅只公告而已,各行政许可部门仍然按照本部门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行为。造成孤立执法现状的存在,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链接。2.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基层工商所只能依靠派出所来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基层工商所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基层工商所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基层工商所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严重影响基层工商所的行政执法效力。 三是外部干预执法现象普遍。在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过程中,外部干预执法现象主要表现是:1.说情太多,现代通信联络的发达,使得案件的说情越来越多越快,而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人情的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执法的权威性在自身的让步中一点一点被吞噬。2.行政干预太重,主要是处理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特别是当一些国有、集体、公司违法时,基层工商所查处起来,遇到的困难更是难以想像,不是不理不睬,阻塞推诿,就是趾高气扬,甚至搬出政府,而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因职小位卑,常常铩羽而归,更助长了一些较大企业的违法气焰。从而造成基层工商所执法两头为难的境况。 (二)内部环境 一是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主要表现为:1.受历史条件制约,80、90年代进入的基层工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差异大,因此,对工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掌握程度差别较大,21世纪新进的公务员,由于从事工商时间不长,业务能力、办案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不高,主观上造成了基层工商所执法程序、案卷文书不规范的现状。2.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数量较少,年龄结构老化。据笔者了解所在分局的6个基层工商所人员情况是,平均在岗人员4名,其中,两名负责注册登记、材料上报等工作,另外两名外出检查,同时兼顾财务、迎接上级检查等工作,一年中能处理好这些事情已属不易,谈何执法办案、办大案要案、规范办案。由此造成的一个事实就是大部分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的机会不多,办大案的机会就更少,年轻干部学习办案的机会就无从谈起,长此以往,执法力量愈发薄弱。 二是执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1.在基层工商所不少同志的观念中,执法就是办案,办案就是罚款,只要收到罚款,这个违法事件就此终结。2.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就笔者所在的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推行了“123”教育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基层工商所在实施该模式的时候,要么为进行 “3”处罚环节而采取“1”行政指导、“2”警示步骤;要么是为自我保护,而实施“1”行政指导、“2”警示步骤,“3”处罚环节就不了了之。从而形成了“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往往是一罚了之,或者是一推了之,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执法的指导思想不是从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部署的罚没款任务和案件数量,完全违背执法的初衷,忽视办案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商部门的形象。 三是指导不力,造成执法办案方式简单。基层工商所队伍现状是年轻的同志被抽调或借调到县(分)局、市局机关,学有所成后往往是“一去不复返”,唯有年纪大的同志坚守岗位,基层工商所在执法办案中就只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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