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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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三、商事关系的分类 (一)以商事活动范围为标准 (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以参与商事关系的主体类型划分 1、双方商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和环节间的经济联系。 2、单方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与社会消费者之间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与社会消费环节之间的经济联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第五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商法的特殊性) 学者观点: 【法】伊夫·居荣 民法关注“静态的财富”;商法调整“财富的生产和销售” 1.处理上的独特性 (1)民、商房屋租赁之不同 民事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场所的用途;商业承租人可以从事主活动,也可不经同意从事辅助活动。(53年法令) 民事租赁受时间限制,是临时性权利;商事承租人有“续约延展权”。(稳定的客户群) (2)民、商“无能力制度”的差别 民事无能力制度为保护无能力者;商事无能力者,要么完全被排除从事商事活动,要么一旦从事不的主张无效。如,公司股东成立协议不因个别股东无能力而是公司不成立。 (3)民、商“不能清偿”处理上的不同 民法上的清偿不能也可带来债务重整,但只是确定分期付款;商事重整是有限清偿、公平清偿制度。即商人有破产,自然人不存在真正破产。 2.技术上的差异 (1)个人身份差异 民事合同强调个人意思能力、表示是否有瑕疵;商法很少考虑当事人的人身资格,商法上的活动者有相同的理性和能力。 (2)民法重意思,商法重形式 民法上讲意思主义;商法强调形式主义 (3)民、商借贷规则有别 民事消费借贷为偶然,且多数债务人时,一般推定按份责任;商事借贷为常规,多数债务人推定连带责任。 3.民法来自传统,商法来自实践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具有多变性 学理上的一般归纳: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 2,法律形式要求不同。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要求严格。 3,责任原则不同。民法上过失责任原则在商法上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对无过失行为也要负责任。 4,性质和特征有别。民法注重各国固有传统,纯属私法;商法具有国际性及公法性质。 5,稳定性不同,民法比商法更稳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联系 1·商法与经济法相互补充 2·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 (二)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 ;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 还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的经济干预行为。 2,遵循的原则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 3,法律属性不同 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 4,调整方法不同 。商法的调整方法一般是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自我调节机制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则依照“国家干预原则” ,以行政制裁等公法方法调整。 5,追求的利益不同。商法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后者则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商法与劳动法 (一)联系 其一,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制法的关系。 其二,商法中保留了调整雇佣关系的原则性规范。 (二)区别 其一,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商法主要是规定关于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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