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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垃圾记录薄》中记录内容 (a)向海里投放垃圾 (b)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 (c)在船上焚烧垃圾 (d)意外情况下垃圾的排放 《垃圾记录薄》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页完后由船长签字,用完后在船上保留2年。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1997年新增的一个附则,是任选附则,至今仍未生效。共三章十九条,另有V个附录。 1. 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2. 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任一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线船舶、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应持有经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即IAPP证书 ,有效期不超过5年。 3.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A. 消耗臭氧层物质 (a)所有船舶在新装或更新设备时,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2020.1.1前含有HCFCS(烃)的装置除外. (b)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c)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从船上移出时,要送入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B. 氮氧化物(NOX) (a)2000.1.1以后建造的船舶,功率130KW及以上的柴油机, NOX含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b)允许使用认可的废气滤清器等,将柴油机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规定限值以下 C. 硫氧化物(SOX) (a)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4.5%m/m (b)在 SOX排放控制区域内使用的燃油,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m/m,或采用认可的滤清器等使排气SOX总量减小至6.0g/KW.h以下 D.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a)指定为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X)排放加以控制的港口、装卸站,应配备经政府根据IMO制定的《关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统标准》认可的蒸汽排放控制系统。 (b)驶往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X)排放加以控制的港口、装卸站的船舶,应配备经政府根据IMO制定的《关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统标准》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 E. 船上焚烧 (1)焚烧只能在船上的焚烧炉中进行 (2)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a)《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II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相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b)多氯联苯 (c) 《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d)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练石油产品 (e)聚氯乙烯只能在拥有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中燃烧。 第二节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合作公约 一、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合作公约的主要内容 IMO于1990.11在伦敦通过《1990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合作公约》(简称OPRC公约),95.5.13生效,我国98.3.30加入该公约,98.6.30对我国生效。 1、定义 (1)“油”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2)“油污事故”是指同一起源或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油的排放,对海洋环境或对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或其他迅速反应措施的事故。 (3)“近海装置”是指从事天然气或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或油的装卸的任何固定或浮动装置。 (4)“海港和油装卸设施”是指具有油污事故风险的设施,包括海港、油码头、管道 和其他油的装卸设施 2、油污应急计划 每一当事国应要求: (1)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船上备有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近海装置的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划 (3 )海港和油的装卸设施的当局或经营人备有油污应急计划 3、油污报告程序 (1)船长或其他人员和近海装置的人员,应将其发生或可能发生排油的任何事件和发现的 海上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给最近的沿岸国。 (2)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人员,应将任何排油和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给国家主管机关。 4、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每一当事国 (1)应建立对油污事故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应行动的国家系统。 (2)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各自或通过双边的或多边合作建立: a. 与有关风险相称的最低水平的溢油抗御设备及使用方案; b. 油污反映组织的演习和有关人员培训的方岸 c. 详细的油污事故反应计划和始终具备的通信能力; d. 对油污事故反应工作进行协调的机构和安排. 5、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 (1)当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油污事故影响的任何当事国提出请求时,各当事国应根据其能力和具备的有关资源,为油污事故的反映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设备; (2)按照适当的国际协定,每一当事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为下列事项提供方便: a. 从事油污事故反应工作或运输处理此种 事故所需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抵离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使用; 上述a中所需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迅速进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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