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介绍.ppt

  1. 1、本文档共5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权 第四权又名第四权力,是指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 19世纪中叶,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政党报刊时期逐渐转向商业报刊时期,新闻传播媒介构成了社会中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这是“第四权力”的比喻得以出现和流行的背景。 第三节 记者权利 第三节 记者权利 学术界对此有五种观点:1.采访报道权是“第四种权力”;2.采访报道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3.我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其主要属性是自由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又有某种权力的特征;4.新闻采访报道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5.新闻采访报道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权利。 国际立法的实践及趋势表明,西方对新闻记者的权利已达成共识:新闻记者权益来源于公民的基本权益,是公民宪法权益的延伸,国家承担不侵犯公民新闻自由的义务并且保障它不受其它侵犯。因此,西方国家很少有对新闻记者权益的讨论和阐述。 第三节 记者权利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记者权利。但宪法第二条赋予我国公民参政权;第二十七条款赋予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记者所享有的权益即来源于这些公民权利,故同西方发达国家及俄罗斯一样,在我国记者权利只是一种特殊形式公民权利。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009年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 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提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第三节 记者权利 三、记者职务权利的分类 1.消极权利 这是在公开场合(public places)的采访权利。公开场合,就是向公众开放的,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和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他人承担了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但是,这种采访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应适当区分一些情况,比如: 1、区分对群体还是对特定人 2、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 3、区分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积极权利 这是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 但是就是在这种场合,记者行使采访权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比如《人民法院审判规则》,《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记者权利 3.约定权利 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间,有着广泛的中间地带。在许多情况下,记者索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这就需要征得他人许可,这时记者的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 约定权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对单位的采访。原则上都应该征得有关管理者的许可。 2、对特定人的采访。记者对特定人的访问以及对不在公开场合从事公开活动的公众人物的拍摄、录音,原则上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节 记者权利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广义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是指在采访受到拒绝或者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采访,采访的手段不止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第三节 记者权利 1、从法律上说,隐性采访很容易涉及公民的、法人的、甚至是国家的秘密事项,涉及他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偷拍他人的形象还是对他人肖像权的挑战。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查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从道义上说,这种以揭露负面现象为主旨的“隐形采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但由于这种采访手段要隐瞒真实身份或者伪装身份,终究不够光明正大,而偷拍偷录又直接触及他人对于自己的形象、声音的自主权,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一般认为,只有当这种隐瞒和伪装比起对方的卑劣来是身份轻微的时候,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正常途径又无法获得有关资料的时候,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 第三节 记者权利 四、记者职务权利的内容 1.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通过正当合理、法律不禁止的方法采集信息的权利。采访权是新闻记者职业权利的核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采访权的确立,其他权利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批评权,是指新闻记者享有的通过新闻媒体对新闻事实,尤其是

文档评论(0)

11121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