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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基础 * 内照射防护原则 ● 封锁隔离防扩散 放射性工作场所合理分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 专用活性室,通风橱或手套箱,防护衣具等 ● 除污保洁 及时监测,随时清除工作环境介质的污染, 通风过滤保持空气清洁,三废处理 ● 加强个人防护 遵守开放型放射性核素操作规程, 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 加强相关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监测、污染监测 * 放射事故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4年至2009年共发生放射事故1926起(不包括部队和核工业系统),平均每年35起。 随着我国核电站快速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由于一些放射线技术应用单位重生产,轻防护,存在安全隐患,很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进而造成人员的放射损伤,甚至死亡。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从历年来发生的严重核事故中汲取教训,警示了工业辐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特别应重点强调充分冗余性的安全设置,可以避免单一系统模式故障和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 (1)忽视安全系统冗余、多样和相对独立性造成的相关事故教训。 (2)装置设计不合理且未经过仔细审查,对关键性安全条件失控而危及到安全系统的完整性。 (3)辐射安全管理部门不进行系统监督监测,忽视常规培训,就可能很快失去对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控制,从而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一、预防性监督 预防性监督是指在建设项目正式运行或投产前,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放射卫生防护的要求进行的检查和处理过程。 预防性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发现并解决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安装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预防或控制辐射危害。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监督要点强调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按时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二)防护设施设计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防护设施设计符合纵深防御和多重性、多样化等放射防护要求; 2.能有效防止潜在照射的发生,保证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对中、高能加速器、γ 辐照加工装置、核设施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监督要点强调如下: (三)竣工验收 1.试运行的相关资料; 2.查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评审提出的改进意见是否落实; 3.检查放射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检查辐射监测数据并与相应标准比较;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放射卫生防护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卫生防护、核或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有落实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的记录或检测报告。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从事放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或事故时、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有无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有无确诊或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如有,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非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 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 (四)教育培训 检查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法律、法规知识和放射卫生防护教育培训情况。 (五)放射性标示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或电离辐射标志。 (六)档案管理 检查用人单位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卫生防护培训档案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档案。 (七)特殊放射工作单位 对核设施、加速器、工业探伤等强辐射源应用单位,应当检查有无安全连锁装置,连锁装置是否符合多重性、多样化要求; * 执法依据 以工业探伤放射性工作场所监督检查为例: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总局令 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 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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