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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9月,第44卷第5期,Sep.,2014,V01.44,No.5 』!坚翌型篮盟!堕垦!!壁型旦i!!堡i堕!坠i!旦!!P皇z!里鱼璺!!!塑墨!i!翌!!!垦堕i!i!翌2 【法学研究】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 缺失及其完善 焦悦勤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项重 要举措。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 保护的进一步强化,但因观念上、立法上及执行上的缺失,导致该制度的实际运作很不理 想,应通过更新司法理念、完善立法、健全和规范具体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等予 以完善。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讯问时在场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目的是阻 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内容表 明我国首次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④,这一规定是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突破性进 展,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化。但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的司法实 践来看,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均存在不足之处,已经严 重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实施效果,亟待改革完善。 一、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程序启动的单方性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谁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单 方面决定的,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没有选择权,对参与程序的启动也没有申请权。 (二)突出法定代理人在合适成年人中的地位和权利 在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代理人作了强制性规定,而对其他合适成年 人只作了任意性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 收稿日期:2014-03-01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75) 作者简介:焦悦勤,女,陕西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 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焦悦勤: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 ‘83· 场,只有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时,才“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到场。在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时,突出了法定代理人的权利。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对办案人员侵犯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有权查阅或听取笔录。但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还可代行未成年 人的诉讼权利,对未成年人的最后陈述有补充陈述的权利。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来看,当司法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如果无法通知未成 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时,“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也可以”的文字表述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这 就赋予了司法机关在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问题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通 知的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审判就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了。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缺失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自从2003年被华东政法大学正式介绍到我国后,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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