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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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甘肃省某市物资供应公司与该省某县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加工厂按照合同的约定预付了30%的货款,物资供应站也按期将货送到。加工厂收到货后,以货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合同约定的其余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其余货款验货后一次付清)。供应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支付剩余的货款30万元,违约金1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资供应站所送货物已被加工厂使用,无法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在立案后3个月达成协议, * 加工厂在调解书生效一周内向物资供应站支付货款28万元。调解书生效两个月后,物资供应站多次催要,加工厂仅支付货款10万元,供应站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执行和解协议,加工厂向物资供应站支付13万元后结案。 请问:法院在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做法体现了何种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学说的理念?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我国有很大的普遍性,请对法院的这种做法的效果以及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作出评论。 *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该制裁在性质上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与实体法中的法律制裁有所不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防止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过,该制裁措施的具体落实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例如,关于衡量情节轻重的大体标准。 *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有必要的限度。我国学界总的态度是,如果具体规定、类推适用等方法可以得出与运用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结论时,不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当具体规定或类推适用等方法的适用将违背诚信原则或无此类规定时,才可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 当然,仅仅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对具体规范进一步细化。由于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很少运用基本原则,最好要对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分类归纳,要把它抽象成可以用司法适用的类型。此外,还涉及到和现有司法政策的协调问题,否则难以有效运转,如案结事了。 * * (四)应增设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本是两项原则,由于两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在场为先决条件,甚至两者有重叠之处,故学界有时亦将其视为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必须采取口头方式,证人的证言原则上不能有他人代读而由证人亲自讲述;裁判只能由亲自看见并听见案件全部情况的法官来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 贯彻该原则,可以使庭审法官获得第一手材料,庭审法官在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时,可以察言观色,从而能对陈述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感情变化获得清晰的印象,进而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心证;可以使法官及时发现疑问,避免误解。同时,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公开审判。 * 当然直接、言词原则并排除适度的书面行为和间接审理。适度的书面程序和书面行为,对于系争纠纷的明确化,诉讼行为的确定化都是必要的。出于程序技术上的要求(如固定证据,便于上级法院复查),在程序设计上要平衡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之间的关系。 间接审理是指法官以间接认识的诉讼资料作为裁判基础的依据。这主要是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等因素考虑的。 *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在某些主要诉讼阶段上起重要指导作用的准则。 *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为,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诉法的精神实质,掌握了基本原则,才能了解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规则为什么这样规定。如诉讼保全让原告方提供担保。 * 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民诉法的局限性,为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本原则概括性强、适应性大,如遇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审判人员既可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 * (三)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我国民诉法从第5条开始至第16条,以12个条文规定了18项基本原则,再加上民诉法修订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共有19项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应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基本原则分为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和民诉法特有原则两类。 * 1、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根据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和规律设定的,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已有规定,民诉法根据自己的特点重新加以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规定这些原则的法律不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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