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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教训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正常运作。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要全面、有针对性,既符合施工要求,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能只停留在方案上,施工安全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责任要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 (3)进一步加强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高处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危险性作业,事故率也最高,无论是临边、屋面、外架、设备等都会遇到。在施工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开展高处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4)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5)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努力克服培训教育费时费力的思想,纠正只使用不教育的做法。 7.7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1.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68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7条均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7.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责任的落实 1)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应急预案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此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责任划分。 7.7.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等级 2007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7.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重大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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