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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调整机制探析.pdf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 调整机制探析 I付大学1,韩志红2 l(1.天津职业大学社会管理系,天津300402;2.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不同的是,政府参 与经济活动法时处于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相对一方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无论是哪一种身份,政府都是 通过其“国库代表”与相对一方发生法律关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所有的财 产(或称为国有资产);所规定的权利是社会财产所有权;确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作为经济法部门 法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关键词:政府参与;公权主体;私权主体;法律关系 中国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国1990年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当人们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都毫无例外地选择了行政诉讼,将政府告上法庭。但近些年 出现的一些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却被人民法院以政府的行为为非行政 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驳回,这不能不引起当事人的极大困惑,但它却印证 了学者多年来提出的一个观点——政府也会是一个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此时政府 的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在此,让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5年7月6日,原告李刚博士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外埠车辆“进津 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刚认为,根 据《立法法》、国务院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 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收取“进津费”所依据 的收费文件不是规章,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规范性文件与多项上位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属于违法。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收费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应当被撤销,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向李刚收取天津市 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的裁定,理由是:“进津费”是经营性收费,非行政行 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 案例二:2005年1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原告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 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与哈尔滨市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和广 ■收稿日期:2007—09-25 ■作者简介:付大学(1974一),男,河南潢川人,天津职业大学社会管理系讲师;韩志红f1955一),女,河北满城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82 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广进中心)之间的 一、经济法学界关于政府 财产权民事争议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南岗区法院 参与经济活动法的观点 按照国资委办公厅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国 国内外许多经济法学者都注意到,政府作为 资产权厅(2003)388号关于广来公司与哈尔滨市 一方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地 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中心) 位,并提出了政府以私权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 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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