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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改革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pdf
2012年12月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Dec.,2012
第24卷第6期 ofSichuan
Journal Police
College V01.24No.6
新刑诉法改革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周馨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
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儇护未威年犯罪嫌
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
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
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缺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科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12012)06-0108-06
一、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
疑人时,必须由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是通过他或
她得讯问时在场,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f11。
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随后在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主要包括澳大
利亚、美国、新西兰等。我国学术界一直提倡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此项工作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旧刑诉法的第14
条第2款仅规定了“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长、监护人等到场”,此项规定严格上来说
仅仅是法定代理人到场并没有达到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的要求。新刑诉法的此次修改最终确立
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二、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往往又多是初犯、偶犯,在进人与正常生活环境反
差很大的刑事诉讼程序时,他们很可能会出现害怕、紧张、孤单等心理问题。同时,他们也很可能
不能很好的认识自己言语及行为的后果,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正确地理解警
察讯问等司法程序、措施的含义和内容。因此合适成年人对其的在场及时帮助就很有必要【”。
(二)遏制讯问人员非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发生。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人
收稿日期:2012—04—03
作者简介:周馨雨,(1988一),女,江苏盐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侦查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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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馨雨新刑诉法改革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犯罪嫌疑人相比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面对讯问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引供以及威胁等非法讯
问时,不知道该这么样去应对也不知道该这么去求救,自我保护能力差。
(三)能够更好的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确定,限制公安机关权力的滥用,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合法讯
问,最重要的是该制度的确定能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其作用等同于讯问时同步录音录
像。一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其口供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合适成年人也将成为
一个重要的证人来证明公安机关取得口供时的情况。
(四)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1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
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母亲
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第15.2条规定:“父母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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