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家投资与国有企业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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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投资法 一、投资概述 1、概念 广义的投资指主体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的投资仅指固定资产投资。 2、投资的分类 按投资对象: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按是否借助金融中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按资产性质:国家投资和民间投资 按投资主体: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按资产来源:内资投资和外资投资 按资本投向: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3、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 国家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和国有企业。 4、国家投资法 狭义上仅指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 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投资程序、投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一起构成国家投资经营法。 5、投资管理体制 (1)管理机构: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的投资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投资管理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主管中央和地方投资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时,投资还涉及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资金提供与使用等,因而涉及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管理部门。 (2)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 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改革目标(续) 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十一五规划》相关规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和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改进和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投资调控体系。 二、政府投资法律制度 1、政府投资的目的: 政府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在于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履行公共服务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即提供公共品和调节经济)。 2、政府投资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尽可能用社会资金建设。 政府投资的范围(续) 其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经济调节性的经营性投资。 2、政府投资决策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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