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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伺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有利于商品出口 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商品检验机构 (一)国际贸易领域中商品检验机构的种类 (1)国家设立的官方商检机构。 (2)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非官方机构。 (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二)我国商检机构及其职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商检条例》执行检验任务。主要任务: 对重要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1.法定检验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只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5)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6)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以上范围之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3.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四、商品检验的程序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二)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三)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 确定检验方式 ◆ 确定检验内容 ◆ 慎选检验机构 ◆ 明确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 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第二节 索 赔 一、争议、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一)争议 争议是指买卖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所引起的纠纷。 引起争议的原因: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双方对合同条款规定的欠妥当,不明确,或同一合同的不同条款之间互相矛盾,致使双方理解不一致,使履约发生困难。 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 (二)索赔与理赔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索赔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导致索赔的原因主要包括:买方违约、卖方违约、承运人违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货损货差。 理赔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对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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