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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amp;quot;合适成年人参与amp;quot;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若干思考.pdf

i▲制占缸会 !望堕墨垫 ./氪万_而 “2k 构建 口 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的若干思考 刘 晓 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一项起源于美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我国法律中 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耀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已经在部分地区展开了试点,当前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则都倾向 于将‘啥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拓展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本文论述了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引入合适成年人 参与制度越要性,并就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刘晓,浙江省义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在着原则性较强,互相矛盾和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可以看到,法 律规定的仅仅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却规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参与”制度被称为“一项独特 的英国式的发明”,起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件,是国外刑事司法制 定“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并没有对到场人 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 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场后作 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为:警察在讯问未 什么,怎么做;没到、没做,有什么罚则,对经通知后拒绝到场的成 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 年人的后续监督措施,均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另外,如何通过文 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其主要作用是为未 书形式反映到场人员情况,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到场监护人怎么 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 办等具体问题法律规定也都没有规定。 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当前,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还是大陆 度的必要性 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立 应当看到,由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在英国的 法。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合适成年人参与限于警察询问阶段,也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类似“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规定之梳 就是我们常说的侦查阶段,而当前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则 理及存在的问题 都倾向于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拓展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 在我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合适成年人参与”都是一个陌 全过程。 生的词语,中国原本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概念,但是分析我 (一)是由来成年人身心托羔所决定 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相关规定,却也是可以找到一些与国外 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比较欠缺,认知水平、理解水平比较低、生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类似的规定。 活经验不足。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要回答审判人 员提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问题,他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是对审判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 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人员的提问理解得不够透彻,甚至误解。因此,他们需要有合适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的成年人帮助他们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作为司法机关与未成年 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第4款规定:“少年被人沟通的桥梁。同时,审判时有合适成年人参与,可以帮助未成 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 年人解释相关法律语言,维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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